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債 權 人 張陳淑暖
債 務 人 品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債 務 人 賴芮屺
一、㈠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
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賴芮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賴芮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支票影本所示係以品全國
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故對債務人
郭育甫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債權人提出之票
據除票號AB0023495號應為准許外,其餘均為禁止背書轉
讓之支票,債權人不得依票據關係對背書人賴芮屺請求,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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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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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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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4月5日 │58,000元 │101年4月6日 │`AK119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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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4月12日 │128,000元 │101年4月13日 │ AK119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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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4月25日 │98,000元 │101年4月26日 │ AP0028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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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4月28日 │96,000元 │101年5月1日 │ AP0028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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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4月29日 │70,000元 │101年5月1日 │ AP0028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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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5月5日 │35,000元 │101年5月10日 │ AP0028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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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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