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40號
債 權 人 陳焜耀
債 權 人 鍾卉榆即鍾玉蘭
債 務 人 黃素珍
債 務 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林志聰
債 務 人 林志華
一、債務人黃素珍、林志聰、林志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
本件債務人林志亮部分已於101年11月22日死亡,依上開規
定,欠缺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