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益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榮順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次子」之記載,應更正為「胞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