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542號
TCDV,101,司促,41542,201211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542號
債 權 人 李沛訓 
債 務 人 萬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萬元每日新臺
  幣叁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
  之利息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