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1號
債 權 人 李慶星
債 務 人 林浩霆
債 務 人 白琇絨
債 務 人 林長頡
債 務 人 陳振忠
債 務 人 林炳棟
一、㈠債務人林浩霆、白琇絨、陳振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林浩霆、林長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林浩霆、林長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林浩霆、林長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
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林浩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A1998449、AA0519901之支
票係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