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債 權 人 賴建宏
債 務 人 黃茗樫
債 務 人 朱恩辛
債 務 人 進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一、㈠債務人黃茗樫、朱恩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黃茗樫、進侯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黃茗樫、朱恩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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