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02號
TCDV,101,司促,13302,2012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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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債 權 人 賴建宏 


債 務 人 黃茗樫 

債 務 人 朱恩辛 

債 務 人 進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一、㈠債務人黃茗樫朱恩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黃茗樫進侯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黃茗樫朱恩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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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