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153號
TCDV,101,司促,12153,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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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 務 人 賴振乾 

債 務 人 賴雪華 

相 對 人 賴國定 

債 務 人 賴坤淵 

債 務 人 賴鳳衣 

債 務 人 賴鳳鶯 

 
一、債務人賴振乾賴雪華賴國定賴坤淵賴鳳衣賴鳳鶯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黃喜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就
  繼承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逾
  此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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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