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85號
TCDV,101,司促,7485,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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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雅卿 

債 務 人 林阿媛 

 
一、㈠債務人鄭雅卿林阿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
   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貳元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雅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雅卿林阿媛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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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