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雅卿
債 務 人 林阿媛
一、㈠債務人鄭雅卿、林阿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
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貳元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雅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雅卿、林阿媛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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