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0年度,31號
TNDV,100,亡,3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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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OO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吳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號)於中華民國84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OO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長吳OO於民國77年1月1 日離家出走後即未歸返,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0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7個月催告期間已於100年11 月12日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 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 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兄長吳OO於77年1月1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 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催告期滿無人陳報失蹤人 尚生存之事實,有報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失蹤人迄 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附卷為憑,健 保自85年在歸仁區公所加保,迄無變動,又失蹤人之入出境 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參,堪可認定。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 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吳OO自77年1月1日失蹤,計至84年1月1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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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