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944號
TCDV,100,司促,26944,201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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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債 務 人 何瑞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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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