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0年度,7號
TNDV,100,亡,7,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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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登科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吳登科(男,民國四十七年三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字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南市○○區○○里○○○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登科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登科係聲請人之夫,吳登科每 年都會去一些宗教廟宇朝聖,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晚 間,聲請人致電給吳登科,其稱要到花蓮,然翌日中午聲請 人打電話就無法接通,迄後亦無任何聯絡音訊,因吳登科手 機帳單都是寄到家裡,但至今也沒有收到有使用記錄,聲請 人與友人前往尋找,但廟寺說人很多,沒有特別注意到吳登 科,聲請人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報警協尋,惟吳登科 失蹤迄今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七年,聲請人前經聲請 貴院以九十九年家催字第二十四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失蹤人吳登科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吳登科死亡之判決等語。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二十四號公示催告 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配偶吳登科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外出後失蹤 ,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 有吳登科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吳登玉於公示催告事 件到庭證述無訛,復經本院查詢失蹤人健保、勞保、入出境 及市內、行動電話等申請資料,均無其現仍生存活動之跡象 ,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E化勞保Web IR系統及威寶、亞太固網、亞太行動、台灣固網、大眾電信 、中華電信、速博資料等查詢足堪佐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九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二十四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 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 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吳登科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失蹤,計至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一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謝瑞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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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