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7年度,35號
TNDV,97,亡,35,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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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97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潘江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正揮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正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鄉○○村○○○街○○○巷○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正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正揮於民國68年5月24日失蹤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多年,前經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9號 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97年4月3 日之中華日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 人之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失蹤人劉正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鄉○○村○ ○○街000巷0號)於68年5月24日失蹤,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 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7年4月3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 ,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 ,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妹林江辛英、失蹤人之妹潘惠 娟到庭陳述明確,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核閱相符,並有中華日報刊登證明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查本件申報期間已於97年11月3日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 定,自得於劉正揮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自68年5月24日失蹤,計至75年5月24日屆滿7年,應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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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