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6年度,22號
TNDV,96,亡,22,2007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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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洪陳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洪儷容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儷容(女,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洪儷容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次女洪儷容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八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 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三○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 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 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 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次女洪儷容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外出後失蹤,迄 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 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且經證人林秀娥證述綦詳(詳見九十 六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戶籍謄本二件、臺南縣 警察局新營分局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南縣營警三字第○九 六○○一四一四○號函檢送之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一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五年度 家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又本院依職 權調取洪儷容之勞保、健保投保紀錄,均查無資料,亦有查 詢表二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 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洪儷容自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失蹤,計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 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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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