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6年度,7號
TNDV,96,亡,7,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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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亡字第7號
聲請人 郭OO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郭OOO死亡事件,本院於96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郭O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於中華民國88年3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郭O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郭OOO( 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 台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於民國81年3月15日 無故離家而行方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5年度家催字第 1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郭OOO死亡之判決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郭OO之母郭OOO於民國91年3月15日自台南市 ○○○街00號住處外出後即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及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詳細資料表各 一紙,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催字第270號卷宗可 憑。查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80號准對失蹤人郭OOO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95 年8月31日中華日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6年3月31日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四、失蹤人郭OOO自民國81年3月15日失蹤,計至民國88年3月 15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 麗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隆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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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