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5年度,15號
TNDV,95,亡,15,2006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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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95年度亡字第15號
聲請人 王議章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甲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甲(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鄰○○00號之1)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王甲(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 縣○○鎮○○里0鄰○○00號之1) 於民國87年4月24日離家 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曾聲請對王甲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 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聲請人刊登前公示催告裁定於94年6月11日之中華日報, 現 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爰依民 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王甲死亡之判決。
二、前揭聲請意旨,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27 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 聞紙查明屬實。查王甲自87年4月24日失蹤,計至94年4月24 日屆滿7年, 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 聲請,推定王甲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94年4月24日下午12時為 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王甲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玲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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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