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5年度,6號
TNDV,95,亡,6,200602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秋月 
送達代收人 蔡素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王滄鎰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滄鎰(男,昭和○年○月○日生,最後住所○○市○○郡○○街○○○○番地)於民國39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王滄鎰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秋月係失蹤人王滄鎰(男,昭 和○年○月○日生,最後住所○○市○○郡○○街○○○○ ○番地)之姊姊,王滄鎰於民國29年間失蹤,迄今音訊全無 ,生死不明,已逾10年,聲請人為王滄鎰之利害關係人,經 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4年6月14 日刊登民眾日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 蹤人之信息,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 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 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 前民法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卷及登載該裁定 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又王滄鎰於民國29年間失蹤,至於確 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月日無從確 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以失蹤當年 7月1日為失蹤之月日,計至39年7月1日滿10年,應推定失蹤 人於失蹤滿39年7月1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 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 振 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伊 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