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4年度,37號
TNDV,94,亡,37,200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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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 
訴訟代理人 趙玉明 
送達代收人 羅宏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育英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英(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00鄰00號)於民國92年5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育英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育英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 ,生前係隸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 民之家之榮民,並無配偶,又無在台灣地區之親屬,聲請人 自屬失蹤人張育英之利害關係人。又張育英為80歲以上之人 ,其於民國89年5月4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探親後,即下落不 明、不知去向,迄今已逾4年,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3 年度家催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張育英死亡等 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聲請事 件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 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張育英(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00鄰00號)係大 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生前係隸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之榮民,並無配偶,又無在台灣 地區之親屬,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3年度家催字第309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8日刊登于 青年日報在案,惟迄今仍音訊杳然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 確,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亦相符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4年8月18 日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 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 時,民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張育英係為80歲以 上之人,其於89年5月4日失蹤,計至92年5月4日屆滿3年, 並推定其於92年5月4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美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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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