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4年度,25號
TNDV,94,亡,25,2005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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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輝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鄭文進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鄭文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鎮○○路00巷00號)於民國69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鄭文進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文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鎮○ ○路00巷00號)自民國62年7月15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 迄今已逾七年,經本院以91年度家催字第336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93年7月22日刊登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 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 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家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終止之時;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 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 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鄭文進於62年7月15日外出未歸,生死不明,聲 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1年度家催字第3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於93年7月22日刊登報紙,惟迄今仍音訊杳然等情, 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核閱亦相符,復有登報資料1份可參,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鄭 文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鄭文進於62年7月15日失蹤,計至69年7月15日屆滿7 年,並推定其於69年7月15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 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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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