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蘇國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蘇丁士死亡事件,本院(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九日)判決如左:
主 文
蘇丁士(男,民國○年○月○日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街○○○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蘇丁士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父蘇丁士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失蹤後 ,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九九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 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茲聲請人之父親蘇份與蘇丁士共有一筆土地,而聲請 人之父親蘇份已死亡,至今該筆土地尚未處理,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 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九九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 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 後終止之時,民法第八條第一、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之叔父蘇丁士(男,民國○年○月○日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 街○○○巷○○號)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 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九九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八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惟迄今仍音訊杳然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 核與證人吳清遊到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核閱相符,並有戶籍謄本、登報資料、里長證明書等物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蘇丁士失蹤滿三年 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失蹤,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三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