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2年度,18號
TNDV,92,亡,18,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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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陳啟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林不纏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不纒(女,民國前四年七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林不纒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母陳林不纒因罹患老人癡呆症,經常外出走失 ,原本走失數次均有尋獲,惟陳林不纏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外出走失後, 即未再經尋獲,生死不明,迄今音訊全無。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家 催字第一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 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祖母陳林不纒(民國前四年七月十九日生)於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失 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可按 ,並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一 一三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父親即陳林不纒之子陳聰茂業於九十一 年八月十四日死亡,聲請人為陳林不纒之孫等情,有戶籍謄本二件、除戶謄本一 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陳林不纒之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 ;次查陳林不纒於失蹤時為八十歲以上之人,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 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 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陳林不纒失蹤滿三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 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陳林不纒自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失蹤,計至七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屆滿三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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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