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89年度,8號
TNDV,89,亡,8,200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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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周○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良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王○良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宣告王○良死亡。
二、陳述:聲請人之夫王○良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夫王○良係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出生,於八十五年五月 十八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六六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二、次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陳報生死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宣告死亡 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今陳報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另聲請人為失蹤人王○良之妻,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屬利害 關係人,又失蹤人王○良於失蹤時已年滿八十歲,依首揭規定,得於失蹤滿三年 後為死亡宣告。
三、王○良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屆滿三年,自應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鄭 彩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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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