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66號
原 告 高雄市鳳山區南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發
被 告 周登福
訴訟代理人 周高川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3月1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45分,
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具狀提出起訴狀「103 年度至107 年度未休
假工資試算表」之計算依據及證據,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被告應
於收到前開繕本5 日內具狀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