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76號
KSEV,109,雄補,276,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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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蔡英月即宗億工程行

被   告 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清恭即益昌土木
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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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