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16號
KSEV,109,雄補,216,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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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魏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俊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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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