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05號
KSEV,109,雄補,205,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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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雅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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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