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雅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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