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興信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9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