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18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90 元(計算式:3,090 -500 =2,59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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