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85號
KSEV,109,雄補,185,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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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18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90 元(計算式:3,090 -500 =2,59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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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