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
,4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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