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賢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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