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68號
KSEV,109,雄補,168,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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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賢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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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