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杰、洪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95,3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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