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葉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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