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42號
KSEV,109,雄補,142,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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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248號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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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