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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324號
KSEV,109,雄簡,324,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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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324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被   告 林五郎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更正被告為林五郎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此有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可佐 址設台南市北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 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於調解程序中,均表示希望移轉 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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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