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蘇賢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相 對 人 鄭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 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所 提訴訟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 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