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9年度,31號
KSEV,109,雄司調,31,20200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秀蘇○○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蘇文秀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卡契約,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451,697 元債務未清償。而 查相對人蘇文秀之被繼承人蘇岡度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相對人蘇文秀明知負有債務,恐繼承 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 對人蘇○○名下,故請求登記繼承之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 之分割繼承協議予以撤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蘇文秀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