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范祐瑄
被 告 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顯
被 告 黃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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