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36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宇棠 陳宜萱 被 告 許秋蓮兼莊曜禛之繼承人 莊育婷即莊曜禛之繼承人 莊育誠即莊曜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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