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劉會進
陳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63,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
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