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宗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美麗、張蓉台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96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