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美麗
張蓉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辰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
之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1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