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陳麗智
林彥甫
被 告 梁秀蜜
梁秀玉
梁南容
梁紋景
蔡嵐羽
梁舜傑
梁鈞翔
梁佳騏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黎金鶯
兼上 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昌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10備註欄關於「即梁湖南兼梁吳碖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梁南湖兼梁吳碖之繼承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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