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被 告 楊景淑
訴訟代理人 楊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