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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3477號
KSEV,108,雄小,3477,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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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被   告 楊景淑 
訴訟代理人 楊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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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