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3367號
KSEV,108,雄小,3367,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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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安紜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安妍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安妍霓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安妍霓(原名:安亞心)於 民國92年10月29日向原告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可於一定額度 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 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貸款利率為固定年息20%,貸 款屆期時,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內容續約1 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詎安妍霓自民國93年5月26日起 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迭次催索,安妍霓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安妍霓已於102年8月7日死亡 ,現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應於繼承安妍霓之遺產 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於民國107年才知道母親有欠這筆債務,惟伊 不清楚母親實際上有無欠這筆債務,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影本、信 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影本2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影本、現金卡∕



隨意金交易紀錄表1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 所述情節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因本件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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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