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2720號
KSEV,108,雄司調,2720,20200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王碧蘭 

相 對 人 劉麗珠 

相 對 人 劉麗英 
相 對 人 劉麗美 
相 對 人 劉福元 
相 對 人 劉福吉 

相 對 人 劉福全 

相 對 人 劉少強 
相 對 人 劉子嫣 
相 對 人 劉書成 
相 對 人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南市○○○段000 地號 地號土地。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係在「台南市仁德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