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8年度,115號
KSEV,108,雄勞簡,115,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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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鳳山區南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登福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33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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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