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