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7年度,30號
KSEV,107,雄訴,30,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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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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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