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更字第1號
原 告 呂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被 告 呂志成
被 告 呂聰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原裁定
補費額經原告抗告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已無依據裁定補
費,請原告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並加釋明,再依規
定補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