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111號
FYEV,109,豐補,111,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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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阬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堡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
000 元,應徵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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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