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9年度,232號
FYEV,109,豐小,23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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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郭建銘 
被   告 黃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4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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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