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9年度,155號
FYEV,109,豐小,155,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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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被   告 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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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